(一)保險契約內容的四種人:
1.要保人:也稱『保戶』,與保險公司投保的投保人,也是保單持有人,繳交保險費用的人。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風險事故發生,除了被保險人遭受傷殘或損失,要保人的利益也遭受損失。所以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投保。

2.保險人:指保險公司,也稱『承保人』。保險契約成立之後,保險公司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之權利,在承保範圍風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規定負擔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理賠保險金給受益人。

3.被保險人:為保險契約所保障的對象,當被保險人因發生事故導致身體受傷或財損,享有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之權利。

要保人可指定以下關係人為被保險人:
(1)本人
(2)配偶
(3)扶養責任親屬,如雙親、子女
(4)債務人,債權人為債務人投保,當債務人因保險事故發生無法償還債務,保險公司可賠償   債權人的損失
(5)為我們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如: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

4.受益人:可獲得保險公司理賠金給付對象的人。根據保險法規定,受益人可分為以下三種:
(1)約定受益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上約定並載明受益人的姓名與被保險人的關係。
(2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是被要保人指定有權獲得理賠金的人,不限人數且可比例分配。若要保書上填寫『法定繼承人』則是視為指定受益人。
(3)法定受益人─若要保人未約定或指定受益人,此保險金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根據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需課徵遺產稅。

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至於繼承財產的比例,則在民法中另有規定!

理賠金額的分配,根據民法,依照上述順序而為下列之比例分配: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配偶和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
2.「配偶與父母」:配偶1/2,父母1/2
3.「配偶與兄弟姊妹」:配偶2/3,兄弟姊妹1/3
4.「配偶與祖父母」:配偶2/3,祖父母1/3

(二)保險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條款、要保書、批註
1.
保單條款:在保單中規定保險契約內容的各種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及補充或限制的特別約定條款。

2.要保書: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所填寫的書面文件,內容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職業;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等。

3.批註:在保險契約訂立後,如有需要修政、刪除、補充原始條文內容,需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加註或黏貼於保險單上,其效力高於原始之印刷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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